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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征收关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目前,发达国家的关税仅占其财政总收入的2%—3%。然而,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国内经济不发达,直接税源有限,关税收入仍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财政关税的征收对象也应是进口数量多、消费量大、税赋力强的商品,如烟、酒、茶、咖啡等,而不应是本国生活必需品和生产必需品,这样才能既有稳定的税源又不影响国内生产和人民生活。
随着关税的财政收入作用逐渐减弱,关税的保护作用却一度明显增强。保护关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税率的确定,税率越高就越能保护本国生产和本国市场。其税率之高超过了一般保护程度,保护对象也变成本国的成熟工业和衰退工业或垄断资本需要大量出口的商品,以保护其既得利益。一时间关税战狼烟四起,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关税壁垒的大幅度下降使关税的保护作用被严重削弱。但是,关贸总协定并没有取消关税,而是允许各国把关税作为唯一合法的经济保护手段。因此,即使是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放弃保护关税这个防卫手段,相反还经常以提高关税或使用惩罚关税、报复关税相威胁,以迫使别国作出贸易方面的让步。发展中国家更有理由、有必要使用关税这个武器,保护本国民族经济,并在世界市场上取得应有的地位。
财政作用和保护作用是关税作用的两个重要方面,比如,各国可以利用关税税率的高低和不同的减免手段来对待不同类型国家商品的进口,以此开展其对外经贸关系;通过提供优惠待遇可以改善国际关系,争取友好贸易往来;利用关税壁垒,可以限制对方商品进口甚至作为惩罚或报复手段。发展中国家还普遍利用关税减让作为“入门费”来取得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或者作为对外谈判的筹码,迫使对方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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