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备货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货物的品质、规格及花色搭配应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立即更换,以免买方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给出口方在经济和声誉上造成损害。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必须与样品相一致;如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
②货物的包装要与合同规定一致。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倘若合同对包装未作具体规定,应按《公约》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若发现包装不妥,要立即更换或修整。
③运输标志(唛头)的式样,如合同有规定或客户另有指定的,则应按合同或信用证中的规定办理;如合同未规定,客户对此又无要求的,则由我方自行选定刷制,而且要做到字迹清晰、位置醒目、刷制正确。如进口国有关当局规定包装标志必须使用特定文字的,应予照办。
④备货的数量应保证能满足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一般要比合同规定稍多一些,以便在装船发现货物短缺或损坏时能及时补足或更换,从而避免发生少装。
⑤备货时应注意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与船期情况,尽可能做到船货衔接,以避免船等货或货等船的现象,从而节约各种费用。
⑥若货物比较特殊、不易转售,出口方最好在收到信用证并审核无误后再开始备货,以免因对方违约拒不开证而造成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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